海南省老陶义工服务社
关于归口管理企业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海南省老陶义工服务社(以下简称本社)所辖的归口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归口管理企业),是海南省首善之城建设的一支生力军。为了促进归口管理企业依法经营,拓展公益资金来源渠道;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经营环境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归口管理企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口管理企业的性质
(一)归口管理企业性质、资本金来源、劳资关系隶属不变。实行‘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归口管理企业不与本社具有经济连带责任,只是隶属于本社行政管理,人事调动由本社协助办理,人事档案可以由本社托管。
(三)归口管理企业业务上接受本社为其提供行政事务服务,经济经营状况列入本社统计体系。
第三条 列入本社归口管理企业的条件
(一) 凡申请列入本社归口管理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是本社的企业理事或企业义工;
2、承认和遵守本社章程和相关规定,自愿列入本社归口管理企业;
3、有与本社工作任务相关联的经营范围并承担本社工作任务的一部分业务;
4、与本社签订归口管理合同并承认本社为其主管部门、服从本社管理规章,接受本社为其行政事务服务的企业。
(二) 企业在申请列入本社归口管理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关于要求列入本社归口管理企业的书面申请;
2. 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身份证等以及经营场所、联系人及电话号码的复印件;
3、本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归口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 向本社提出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 向本社申请“互助基金”专项借款,优先安排本社招商引资合作项目;
(三) 有权参加本社组织的有关会议;
(四) 要求本社协助解决在本社范围内经营所遇到的困难,遇紧急情况可请求援助;
(五) 拒绝本社一切不合理的摊派;
(六) 经授权,对外可以依法使用本社商标、字号和标识。
第五条 归口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 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令;
(二) 参加本社统一组织的重大会战项目和有关活动,按时参加本社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 服从本社总体规划,每个企业发展一至几项拳头产品,进而形成支柱性产业;
(四) 积极实行本社推行的有关试验体制,探索公益组织与企业共同发展的新路子;
(五) 需要修改章程、更换企业法人或者改变办公地址时,应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报本社备案;
(六)及时按以下标准向本社交纳合同规定的定额归口管理费:
1、荣誉理事5000元,
2、荣誉常务理事10000元,
3、荣誉副理事长30000元,
4、荣誉常务理事长40000元,
5、荣誉理事长50000元;
(七) 按时向本社提供年度会计报表,遇有重大事项和活动及时向本社汇报;
(八) 提供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名录、办公地址、电话号码并代收下属企业每年上交本社的归口管理费。
第六条 本社对归口管理企业的服务
(一)及时传达中央和省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给企业提供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和信息;
(二)利用本社资源大力宣传归口管理企业和其产品;
(三)帮助归口管理企业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环境;
(四)向归口管理企业提供可能的贷款(指标)、投资和引资项目,协助解决开发项目落实过程的各种困难;
(五)帮助归口管理企业解决用工及专业人员调动的问题,办理外事出国等报批手续;
(六)为归口管理企业建立企业公益档案,出具相关公益证明;
(七)为归口管理企业提供行政事务咨询中介服务(含代办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的相关事务);
(八)定期征求归口管理企业的意见,不断改善本社的工作。
第七条 本社对归口管理企业的奖罚
(一) 奖励
1、对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重合同、守信用,有开拓精神,社会贡献和企业经济效益显著的归口管理企业,本社分别授予“海南省老陶义工服务社相关荣誉证书”。归口管理企业有突出贡献的,由本社推荐,参加国家和省市有关的评选活动;
2、归口管理企业对本社“互助基金”捐款贡献较大的,本社对归口管理企业和其负责人授予特殊嘉奖,分别授予“海南省老陶义工服务社‘终身功勋奖’荣誉证书”。
(二)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本社解除其归口关系:
1、不务正业、违法经营的;
2、长期不从事经营活动的。
3、不按时交纳管理赞助费且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解除归口管理企业关系的手续与方式:
本社向归口管理企业下达解除归口关系的通知书,并通知有关部门。情节严重的,还要进行通报,以挽回对本社的影响。
第九条 附则
(一)归口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由本社事业发展部负责。
(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社办公室。
(三)本办法由本社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呈请理事长公布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四)本办法自2016年07月0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