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老陶义工的管理,推动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根据《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和本社《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义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自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条、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
2、具有奉献精神;
3、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4、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倡导每人每年不少于48小时的志愿服务时限);
5、年龄16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可以跟随监护人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志愿服务)。
第三条、权利
1、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获得与所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3、获得与所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条件或安全保障;
4、向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5、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6、自由退出本社注册义工;
7、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义务
1、遵守本社的各项管理规定;
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管理和安排;
3.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4、不得以义工身份从事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5、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书和义工标志;
6、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提前告知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注册
1、报名:申请人直接向本社义工总队提出注册申请;申请人也可通过老陶义工服务网提出注册申请。
2、培训:参加义工进行志愿服务理念的培训。
3、选择项目:培训完后,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的专长、爱好,选好服务项目,编入各地方队、专业队进行管理。为保证志愿服务的质量,新加入的义工最好只能选择2个专业服务项目。
4、宣誓注册:申请人经培训,自愿宣誓成为注册义工。由本社向申请人颁发《义工证》。
5、专业培训:志愿服务的各地方队、专业队负责人应对义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专业技能要求高的服务项目,经培训后达不到要求的义工,可重新选择其他服务项目。
第六条、志愿服务
1、获取参与志愿服务的机会:听从安排,根据各队的情况,参加志愿服务。
2、参加志愿服务:遵守本社的管理规定,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认真完成志愿服务组织者安排的工作。
3、分享服务:每次服务结束后,参加在队长召集下的分享活动,畅谈交流心得体会。
4、服务记录确认:本社要对义工的服务小时、服务效果进行确认。
第七条、行为规范
1、言行文明,态度热情。在服务时要以友善、热情、细致的态度提供志愿服务,创造一流服务品质,展现老陶义工的形象。
2、举止端庄,衣着整洁。在上岗服务期间,义工必须佩带义工证,仪表端正,举止稳重,文明礼貌,在服务活动中必须身着义工统一服装。
3、遵守纪律,忠于职守。需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组织纪律。志愿服务活动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但一旦承诺,无论是临时服务还时定期服务,要信守诺言。服务要守时,如因事拖延或不能上岗,必须尽早通知安排活动的志愿服务组织者或服务对象,以给予组织有充分时间安排。遇到外宾时,要遵守外事纪律。与其他志愿服务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义工应充分合作、互相鼓励,共同进步。
4、平等相待 ,谢绝馈赠。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人习惯、传统和信仰,不可将本身的价值观念强加在对方身上,尊重服务对象的私人资料,不准随便公开。廉洁自律,不以任何理由收受服务对象的钱物。
第八条、考核、激励和表彰
考核、激励和表彰的主要依据为服务时数。
义工因升学、就业等原因需要志愿服务证明时,本社应当发给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
本社每年社会公益日(3月4日)前集中表彰一次年度星级义工。义工晋升采取星级制,义工以累计服务时间为星级确定的标准。
1、义工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授予一星义工称号。
2、义工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授予二星义工称号。
3、义工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授予三星义工称号。
4、义工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授予四星义工称号。
5、义工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授予五星义工称号。
6、义工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2000小时的,授予爱心大使称号。
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星级荣誉奖章由本社按照统一样式制作。原则上奖章授予仪式可安排在每年志愿服务宣传周(3月5日当周)举行。
本社依据义工的服务时间,参考服务业绩,定期开展有各自特色的评选表彰活动,授予义工荣誉称号,原则上评选表彰活动可安排在每年社会公益日(3月4日)前后进行。
第九条、义工劝退
义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社可对义工进行劝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志愿服务组织工作安排;
2、严重违反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本社名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利用义工的名义从事各种非法活动的;
4、年服务小时数不满10小时。
第十条、附则
1、本制度由本社理事会负责制定,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正时亦同;
2、本制度自2016年6月1日起试行。